贵州思州润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岑巩县人民医院、贵州思州润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8869号之一
原告: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巩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新兴思州路。
法定代表人:杨忠。
被告:贵州思州润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文明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岑巩县人民医院、贵州思州润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岑巩县人民医院、贵州思州润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岑巩县人民医院、贵州思州润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924元减半收取86,9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1,96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婧
审 判 员  黄宗琴
人民陪审员  程 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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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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