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杭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2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68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被告:杭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诉讼负责人:张伟钢。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燕芬诉被告***、杭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戴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