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拱民初字第94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勇诉被告杭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马建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处理完毕为由,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