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敏,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远航,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汉族,户籍地***,现住****。
原审被告***,*出生,汉族,户籍地***,现住****。
原审被告杭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以该公司已与被上诉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9.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4.7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羊焕发
审判员丁慧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