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方植保有限公司

湖南大方植保有限公司、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724民初203号
原告:湖南大方植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1号、3号德·五和企业园12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朝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煊,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第三人:常德大方植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唐家溶社区大市场9栋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大方植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植保公司)与被告陈铭、第三人常德大方植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植保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4月6日裁定转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植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煊、陈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经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植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偿还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担保债权531984.37元,及以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531984.37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利率计算);2.判决将***根据第一项诉讼请求偿还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担保债权中的400734.37元确认给付湖南植保公司。事实及理由:***系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股东,并担任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向案外人姚维德借债,是利用职务之便以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对该款担保。因未及时还款,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调解书明确***偿还案外人姚维德借款440000元及相应利息,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外人姚维德通过(2016)湘0702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2019)湘07终1033号民事判决书,由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为该笔债务承担了担保责任,并导致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的股东,即湖南植保公司被法院执行扣划531984.37元。湖南植保公司被扣划531984.37元,系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所扣划的款项,属于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利用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湖南植保公司多次向第三人股东会、监事会要求以第三人名义向***主张追偿权时不予配合,导致第三人追偿权无法得到实现,湖南植保公司作为第三人的股东有权代第三人向***主张权利。湖南植保公司被法院强制扣划的531984.37元中,除湖南植保公司作为第三人股东履行的出资义务131250元外,另有400734.37元是湖南植保公司代第三人向***的个人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湖南植保公司对400734.37元有权向***主张确认及返还。
***、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未作答辩。
湖南植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常德植保公司工商信息报告1份,(2015)武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武执字第882号执行决定书各1份,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1份,(2016)湘0702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1份,(2018)湘07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1份,(2018)湘07强清1号民事裁定书1份,(2019)湘07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1份,(2019)湘07民终1033号民事判决书1份,(2019)湘0702执1508号执行裁定书1份,法院扣款转账记录1份,催款记录1份,***、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当庭质证的权利,***、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湖南植保公司提交的证据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核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常德植保公司于2009年4月2日在湖南省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股东有***、湖南植保公司、方兵等3人,注册资本500000元(其中湖南植保公司持股比例70﹪、认缴出资为350000元,***持股比例20﹪、认缴出资为100000元,方兵持股比例10﹪、认缴出资为50000元),经营范围为经营农药及政策允许的化肥等,***系常德植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9月26日,湖南省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工商监处字(2016)第1-129号〉决定吊销了常德植保公司营业执照,未注销,常德植保公司自2015年以来已停止营业。
***与妻子欧春香因资金紧张,于2012年4月12日、8月24日向案外人姚维德借款440000元,以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对该借款进行了担保。因***未及时还款,案外人姚维德于2015年8月10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调解书明确:***、欧春香、常德植保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前偿还200000元,同年10月24日偿还240000元;***、欧春香、常德植保公司从2015年8月1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月息2.5分给付利息,2015年8月10日之前的利息,原告予以放弃;姚维德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欧春香、常德植保公司无财产执行,2015年12月21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执字第882号执行决定书,将***、欧春香、常德植保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12月31日,案外人姚维德以湖南植保公司抽逃注册资金为由,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湖南植保公司为被执行人。2017年4月14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02执异第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湖南植保公司为案件执行人,湖南植保公司应在其抽逃出资的131250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向姚维德给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款项本息及费用。2018年5月22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外人姚维德的申请,作出(2018)湘07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姚维德对常德植保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同年10月19日,因常德植保公司的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已不存在,且公司其他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无法进行清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7强清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常德植保公司清算程序。2019年3月13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出作(2019)湘07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植保公司、方兵对常德植保公司所欠姚维德537434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6月20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湖南植保公司的上诉作出(2019)湘07民终1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7月24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根据姚维德的申请作出的(2019)湘0702执15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湖南植保公司银行存款549841元。此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分几次扣划湖南植保公司在银行的账目资金共计531984.37元(其中包括湖南植保公司作为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的股东应履行出资131250元)。湖南植保公司除应缴出资131250元外,还有400734.37元是对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单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案中,***与妻子欧春香因资金紧张,向案外人姚维德借款440000元,以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对借款进行担保,后因***与妻子欧春香、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无财产执行,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将***、欧春香、常德植保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湖南植保公司作为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的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被追加湖南植保公司为被执行人,湖南植保公司和案外人方兵对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所欠姚维德537434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扣划湖南植保公司531984.37元(其中包括湖南植保公司作为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的股东应履行出资131250元)。***的行为给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湖南植保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损害了公司利益。又因***将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的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未交出,清算组无法进行清算,湖南植保公司作为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股东,在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为***履行了担保责任即偿还案外人姚维德531984.37元债务后,因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所有文件等均在***手中亦无法主张履行担保义务之后的追偿权,湖南植保公司作为第三人常德植保公司股东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本院予以支持。但湖南植保公司要求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当事人之间没有相关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第三人常德大方植保有限公司担保债权531984.37元;
二、第三人常德大方植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履行之日,支付湖南大方植保有限公司已偿还担保债务400734.37元;
三、驳回湖南大方植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0元,由***负担。上述费用已由湖南大方植保有限公司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湖南大方植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谌官忠
审 判 员  易继华
人民陪审员  段克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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