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清申1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广德三区2栋2单元4-1号。
被申请人:常德大方植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农资大市场9栋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系常德大方植保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文化街00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方兵,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系常德大方植保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澧县永丰乡永兴村6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湖南大方植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红旗路与人民东路交叉口西南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容,湖南本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辉,该公司员工。
2017年12月14日,***以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逾期未自行组织清算为由,申请对常德大方植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大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通知了常德大方植保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5月4日组织了听证。常德大方公司在听证上提出异议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2015年8月20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常德大方公司等人应于2015年10月24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常德大方公司于2009年4月2日在湖南省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股东为***、湖南大方植保有限公司、方兵等三人;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经营农药及政策允许的化肥等;法定代表人为***。2016年9月26日,湖南省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工商监处字(2016)第1-129号>决定吊销了常德大方公司营业执照。此后,常德大方公司至今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常德大方公司自2015年以来已停止营业。
本院认为:常德大方公司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即出现了法定解散的情形,依法应当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其至今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常德大方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均未提请强制清算的情况下,***作为常德大方公司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其强制清算。常德大方公司虽然在本院组织的听证会上对***的申请提出了异议,认为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未提出任何理由及证明材料进行抗辩,对常德大方公司的异议,本院不予认可。常德大方公司是在湖南省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该案应由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常德大方植保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