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02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九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东风路工行住宅区9巷**。
法定代表人李卓宁,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五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珠东大街**。
钦州市九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广西五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702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五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钦州市九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广西五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钦州市九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五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桂0702执9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申请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蓉荣
审判员 赵 锋
审判员 杨辞冬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裴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