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3民初281号
原告:钦州市九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585962546K。
法定代表人:李卓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强,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津钰,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汇鑫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钦州市东环路东北面东站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77143296F。
法定代表人:黄冠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钦州市九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钦州汇鑫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钦州市九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钦州市九方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九方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6元,减半收取2593元,由原告钦州市九方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允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俊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