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342号
原告浙江高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学农。
本院于2014年7月3日根据原告浙江高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3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14年7月8日冻结了被告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14年7月14日,原告浙江高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高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697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