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高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342号之一
原告浙江高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学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高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高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高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3元,减半收取计1,486.50元,财产保全费1,188元,合计2,674.50元,由原告浙江高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