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刚与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6187号
原告***。
被告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学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刚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2元,减半收取计1,191元,由原告**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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