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8破申10号
申请人:中通服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98626859M,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
法定代表人:刘军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中安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1WA4UA6A,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伍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中通服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通服公司)同意,本院执行局于2020年9月16日决定将南京中安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查明,中安服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9日,注册资本5000000元整。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技术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信息);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设计、安装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数据处理及存储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电气设备安装;弱电工程、消防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电子计算机及设备、通信设备、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的(2019)苏0118民初444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中安服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通服公司已支付货款726512.5元,承担违约金76475元。民事判决生效后中安服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
另查明,中安服公司自2019年歇业至今。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中安服公司系本院辖区内的企业,属于破产适格主体。中通服公司享有对中安服公司的到期债权,经法院执行未得到清偿。被申请人中安服公司缺乏清偿力事实清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通服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安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帆
审判员 赵锁宝
审判员 魏猷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吕紫超
书记员万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