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德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执262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D98LP3Y。 法定代表人:孟崑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186041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681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时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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