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伊吾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223民初680号 原告:伊吾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住所地新疆伊吾县伊吾镇喀尔里克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伊吾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信局)诉被告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工信局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信局以被告中通建设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为由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吾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伊吾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担。原告伊吾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预交的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伊吾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审判员  邱洪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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