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68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三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1860410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三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681民初6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