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芸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科芸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巫溪县仁安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1执251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芸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6L9T84),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柏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巫溪县仁安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2084001349),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滨河北岸世纪留鑫小区。
法定代表人:曾凡菊,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芸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巫溪县仁安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10000元本金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巫溪县仁安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有存款,本案对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划拨148760.75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王牌牌车一辆,经核实上述车辆已过户。
目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案款148760.75元,扣缴执行费352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45236.75元,本案债权实现145236.75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所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世友
审 判 员 毕在强
审 判 员 奉继规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蒋 理
书 记 员 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