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辖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608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石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得而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上王村。
法定代表人:朱杭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瑗,浙江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海军
审判员 刘磊桔
审判员 夏武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