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磊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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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24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3月26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智慧,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608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石磊,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提交的录音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潘勤荣
审判员黄培良
审判员胡华锋
二○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