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303民初1437号
申请人:随州市风顺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世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骏驰源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奔驰大道(朱庄物流园)光彩物流基地******。
法定代表人牛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风顺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骏驰源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随州市风顺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骏驰源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骏驰源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华明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