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38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754374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国际海洋城惠达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涛雒镇小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624893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日照国际海洋城惠达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山东达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金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926369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山东达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弘山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东兴商贸城B座第三层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966802X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日照弘山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国际海洋城惠达水产有限公司、***、***、***、***、山东达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弘山家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日照国际海洋城惠达水产有限公司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小海村东、老沿海路西的楼房;位于小海村的土地使用权[日东集用(2003)字第1830242号]及地上建筑物、机械设备(详见清单)用于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日照国际海洋城惠达水产有限公司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小海村东、老沿海路西的楼房;位于小海村的土地使用权[日东集用(2003)字第1830242号]及地上建筑物、机械设备(详见清单)。
二、限被执行人日照国际海洋城惠达水产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迁出并将上述财产交由法院处置,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法乐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