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弘山家电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国际海洋城惠达水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38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7543743A。
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国际海洋城惠达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涛雒镇小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6248937F。
法定代表人:宋开明,经理。
被执行人:宋开明,男,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日照国际海洋城惠达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王均娥,女,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宋昆明,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费淑娟,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山东达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金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92636911。
法定代表人:夏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夏霞,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山东达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李林,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弘山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东兴商贸城B座第三层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966802X5。
法定代表人:安丰玲,经理。
被执行人:安丰艳,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郭政委,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安丰玲,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日照弘山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胡继田,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国际海洋城惠达水产有限公司、宋开明、王均娥、宋昆明、费淑娟、山东达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夏霞、日照弘山家电有限公司、李林、安丰艳、郭政委、安丰玲、胡继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6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许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有少量存款并已冻结;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并查封;
4、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昆明、费淑娟所有的位于东港区××镇××(××沿海路西侧)南至日照惠达水产公司养殖场,西至农地,北至乡镇村村通的楼房一处,在处置期间案外人对该财产权属提出异议;
6、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贺建军;
7、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惠丰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