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弘山家电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敏原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弘山家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2民初4465号
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7543743A。
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卿,男,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辅彦,男,单位员工。
被告:日照敏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西49号汇通贸易有限公司2楼,组织机构代码57547023-0。
法定代表人:郭正涛,经理。
被告:日照弘山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关村小区南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966802X5。
法定代表人:安丰玲,经理。
被告:日照富来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二路海滨商贸城中心沿街B区,组织机构代码05904430-7。
法定代表人:张雪英,经理。
被告:山东龙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荻水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774114007。
法定代表人:李为兰,经理。
被告:安丰艳,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郭政委,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安丰玲,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胡继田,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张雪英,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郭正涛,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李为兰,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王仕谨,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敏原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弘山家电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富来茂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龙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丰艳、被告郭政委、被告安丰玲、被告胡继田、被告张雪英、被告郭正涛、被告李为兰、被告王仕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厉翠菊
审 判 员  刘 洁
人民陪审员  李业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