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5716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冬梅
法官助理杨爱华 书记员季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