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联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1547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联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中路1537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星,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联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属于当事人自行和解而撤诉的案件,故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刘尊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秋实
书记员张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