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特92号
申请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东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瀚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亚,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阳,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杨新公路。
法定代表人:许建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闻博,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申请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燕芳
审判员  蒋毅颖
审判员  林李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