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执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
法定代表人:许建来
被执行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化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瀚林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仲裁字第05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884179.8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依法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应依法拍卖、变卖其财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2019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的房地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如
审判员 李建波
审判员 边敬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