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5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仲裁字第05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884179.8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后因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及相关付款回单称申请人的债权已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得到完全受偿。本院经审查认定,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2019)苏仲裁字第0521号裁决书所承担的义务确已履行完毕,其所承担的的执行费41241元亦由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缴纳完毕。据此,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2019)苏仲裁字第0521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