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硕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3民初847号
申请人:无锡市硕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步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3128023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国际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732112720。
法定代表人:许建来。
申请人无锡市硕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硕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硕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无锡市硕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缪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