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

1248范定富与张家港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248号之一
原告:范定富,男,1962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龙,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港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范定富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定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定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545元(***已预交),由范定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