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财保105号
申请人: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市杨舍镇杨新公路。
法定代表人:**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东海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苏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中莱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