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皓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皓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2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被执行人:云南皓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下苏居民小区**安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9Y4M37。
法定代表人:杨正海,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史学文,男,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皓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学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25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德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