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三鸿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三鸿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3322号
原告:武汉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任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三鸿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丽岛柳园6-8801div>
法定代表人:黎建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妹国,男,1965年2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三鸿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武汉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