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三鸿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永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三鸿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永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二盛巷91号。
法定代表人:汪汶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长池,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市三鸿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丽岛柳园6-8801。
法定代表人:黎建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永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三鸿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111执4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 俊
执行员 周雯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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