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三鸿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三鸿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13民初506号
原告: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建新村。
法定代表人:苏长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山、石细加,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三鸿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丽岛柳园6-8801。
法定代表人黎建安。
第三人:王晓光,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昔今,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管业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三鸿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鸿公司)、第三人王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源管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山、石细加,第三人王晓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鸿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源管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815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0年6月5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3755.61元及2020年6月5日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88150元为计算基础,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的1.5倍计付);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1、被告向原告采购HDPE承插式双壁缠绕管、膨胀胶圈产品,用于丁字桥南路道路排水工程项目,合同金额据实结算;2、货款支付方式: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总货款的60%,2018年3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合同规定的产品,合计销售总金额238150元。被告于2018年8月8日,通过湖北中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余款188150元一直未支付。2018年至今,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款项,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王晓光是武汉市三鸿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其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与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及办理对账等相关手续。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三鸿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第三人王晓光陈述,原告诉称属实,我是三鸿公司的代理人,合同是我签的,结算也是我办理的。
原告清源管业公司依法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被告三鸿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佐卷在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8日,清源管业公司与三鸿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晓光为三鸿公司委托代理人,约定三鸿公司向清源管业公司采购HDPE双壁缠绕管、胶圈产品,用于丁字桥南路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据实结算。货款支付方式: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总货款的60%,2018年3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7月25日,清源管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三鸿公司位于丁字桥南路项目供应货物,供货金额共计238150元。2018年8月8日三鸿公司向清源管业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2020年5月13日,经双方确认,三鸿公司共支付货款5万元,余款18815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三鸿公司应支付清源管业公司货款188150元。
关于清源管业公司要求三鸿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6月5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3755.61元及2020年6月5日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违约后责任的承担方式,双方于2020年5月13日办理结算手续。故三鸿公司应以188150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1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三鸿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
司货款1881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8150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1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9元,保全申请费1579.5元,由被告武汉市三鸿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山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 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