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发、广东通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0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发。 被执行人:广东通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淑蔚。 **发与广东通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穗埔劳人仲案(2022)3354号《仲裁调解书》,广东通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发145236.0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以(2022)粤0112执10556号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XX**、粤XX**的机动车,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截留提取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上述财产线索已由其他法院在先截留冻结。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强制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申请执行人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