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35223号
原告:广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机场路1794号203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太阳广场***五楼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东通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848号利通大厦1008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钟淑蔚,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溪南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64********。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晅,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通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通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5624742.92元及其已确认的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9028153.07元;2.**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日起至货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15624742.9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计算);3.原告的本案全部债权在**公司名下的抵押车位(详见附件一)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4.通发公司及***对**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本案担保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5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钢筋购销合同》(合同编号:PHGJ-XS-190505001),约定因**公司东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钢筋需要,**公司向原告购买钢筋,双方每月就钢筋供应数量及金额进行对账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该购销合同另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2019年5月6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钢筋购销补充合同》(合同编号:PHGJ-XS-190506001)第四条约定:“若需方(即**公司)不能按照结算周期(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结算的次日起计20天内……**欠供方(即原告)的货款,则未付部分货款从第20天起按每日万分之七支付逾期资金利息(不含税)给供方……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少支付资金利息”。为确保原告在上述购销合同及补充合同中所享有的债权得到清偿:(1)***分别于2019年5月9日、2021年10月25日出具了《担保函》,承诺为前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前述合同项下原告享有的全部债权等。(2)通发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出具了《担保函》,承诺为前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前述合同项下原告享有的全部债权等。**公司与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签署了《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公司提供其名下37个车位(详见附件一)为原告享有的本案全部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已经按约定向**公司提供有关的钢筋材料,**公司已完成提货,双方分别已签署2019年6月、2019年8月至12月、2020年1月及2020年3月《钢筋供应结算表》。2020年12月29日,原告与**公司、通发公司签署《还款协议》,确认截止至2020年12月15日,累计拖欠钢材货款17124742.92元,且**公司同意提供抵押担保,通发公司再次承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时《还款协议》第五条第2项再次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2021年12月1日,原告与**公司签署《钢材销售结算确认表》进行统计结算,确认截止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仍拖欠货款15624742.92元,资金占用费9028153.07元(自2018年10月16日起)。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公司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三被告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有权对**公司提供的37个抵押车位的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三被告辩称,1.原、被告对账结算时对相关数据没有核对清楚,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在2019年10月之后仍有付款,与原告证据中所载明的2019年10月16日之后没有付款存在冲突和矛盾,故双方需要对资金往来情况另行核对确认。2.除对公账户付款外,被告曾向原告指定的第三方付款,该部分付款金额已达571万元左右,也应从尚欠货款中进行抵扣。3.通发公司与***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担保责任,应在原告确认债权金额并行使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后不能清偿部分,通发公司与***才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5日,原告(供方)与**公司(需方)签订了《钢筋购销合同》(合同编号:PHGJ-XS-190505001),约定:一、产品名称、单价、数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1、每批货物结算单价P=A+B+30(单位:元/吨)。A:供方向钢厂(“粤裕丰”钢筋以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钢材买卖合同)或经销商采购钢筋结算价;B:供方与钢厂指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珠海广鑫物流有限公司产生的服务费(包含但不限于装载费、配送***储费等),具体金额以珠海广鑫物流有限公司公布为准。2、需方有查看供方与钢厂、结算表,发票及收取复印件的权利,双方约定由需方承担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费用。3、供费数量:每月供货量约2000吨(包含本月应结算数量和下月已供数量),供方可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增加供应量。4、提货时间: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5、交货地点: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仓库。三、数量验收及付款结算。1、以钢厂仓库电子衡计量为准,需方提货时进行数量、标牌和外观的确认。2,每月结算周期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双方对钢筋供应数量、金额对帐结算;需方须在次月5日前以现款方式**上期货款,需方若在5日前收到业主单位支付的货款,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现款方式付款给供方。供方收到上周期钢筋结算款及收到钢厂本期结算钢筋采购发票后,供方提供本对帐周期结算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四、供需方责任。2、需方所供钢筋专门针对东雷高速公路项目,如需方使用供方账号在钢厂指定的信息平台下单提货并用于其他项目,则下单前必需如实告知供方,得到供方允许后方可进行供应。同时下单后的一切风险,由需方全部承担,其结算条款及责任风险,与本合同一致。同时,需方承诺对上述事项负全部责任,上述事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纠纷及后果,均由需方(即**公司)承担,与供方无关。3、需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保证按期付款,如未按期支付货款,则需方于每月结算周期日(15日)的次日起计,逾期20天另承担逾期资金利息,若需方逾期三十天仍不能**应付货款及相关费用,视同需方违约,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六、其他约定事项。2、供方与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厂”)签订的《2019年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YFA-PHMY-2019065),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未尽事宜作有效解释与说明,若供方与钢厂的钢材买卖合同发生变化,则本合同条欺同步作出调整,由需方负责完善合同手续;等等。
2019年5月6日,原告(供方、卖方)与**公司(需方、买方)签订了《钢筋购销补充合同》(合同编号:PHGJ-XS-190506001),双方就2019年5月5日签订的《钢筋购销合同》未尽事宜达成一致,约定:一、需方向供方采购的钢材,除了原合同约定的结算价P,需方另按结算数量每吨50元支付服务费给供方(含税),该服务费由需方支付到供方指定账户。二、需方向供方采购的钢材,以4000元/吨作为基准结算价。①若供需双方实际结算价(P+服务费,下同)与基准结算价之差在±300元以内,则服务费按照每吨50元进行计算;②若供需双方实际结算价与基准结算价之差(以下简称“差价范围”)在±300元以外,则服务费按下表所述进行计算:
差价范围(元)
服务费(元/吨,含税)
差价范围(元)
服务费(元/吨,含税)
301~500
55
-301~-500
45
501~700
60
-501~-700
40
701~900
65
-701~-900
35
901及以上
70
-901及以下
30
备注
差价范围=实际结算价-基准结算价
三、供方与钢厂指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珠海广鑫物流有限公司产生的服务费,需方应按照结算数量每吨支付税金差额给供方(不含税),该款项与货款同步支付。四、若需方不能按照结算周期(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结束的次日超计20天内(备注,截止日为第20天中午12:00前,以供方银行账户到账时间为准,如遇国家法定节日,则在扣除调休的天数后顺延)**欠供方的货款,则未付部分货款从第20天起按每日万分之七支付逾期资金利息(不含税)给供方;服务费及税金,每季度结算一次,由供方负责完善结算手续,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5号前**,若逾期支付,则未付部分款项从当季度次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七支付资金利息(不含税)给供方;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少支付资金利息。六、钢筋购销的其他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等等。
为证明其供货事实及供货货款金额,原告提交了**公司**的多份钢筋供应结算表,每份结算表均载明了提货日期、材料名称、规格、品牌、数量、钢厂单价、资金费用、物流服务费、结算单价、实际结算金额、付款情况、本期供应合计、至上期供应累计、至本期供应累计等内容。其中,2019年6月本期供应合计3065101.12元、至本期供应累计金额为155772532.01元,2019年8月本期供应合计9628061.55元、至本期供应累计金额为165400593.56元,2019年9月本期供应合计10387099.43元、至本期供应累计金额为166159631.44元,2019年10月本期供应合计8398832.94元、至本期供应累计金额为174558464.38元,2019年11月本期供应合计7703318.37元、至本期供应累计金额为173862949.82元,2019年12月本期供应合计623010.04元、至本期供应累计金额为166782641.49元,2020年1月本期供应合计4443129.08元、至本期供应累计金额为170602760.52元,2020年3月本期供应合计116532.25元、至本期供应累计金额为166276163.69元。以上月份供应金额合计44365084.78元。**公司对上述供应结算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原告没有**提供采购单价,也没有提交约定物流公司的物流费标准。
**公司主张其支付货款情况如下:(一)**公司付款。2019年11月7日通过汇票方式支付700万元,2019年12月23日通过汇票方式支付150万元,2019年12月30日转账300万元,2020年1月3日通过汇票方式支付150万元,2020年3月31日转账62万元,2020年4月15日转账100万元,2020年5月22日转账100万元,2020年8月9日转账200万元,以上共计1762万元。(二)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7月6日期间,通发公司向原告支付多笔款项,扣减退货货款后,仍共计支付1711558.09元。(三)通发公司向案外人奋发物流供应链(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市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多笔款项,均系受原告指示支付。**公司提交了相应的转账凭证予以证明。
原告确认:1.**公司**支付1762万元,主张上述款项均发生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之前,在双方核对过程中均已抵扣,不影响双方对金额的核算,且除该部分款项外**公司另支付了其他款项(付款情况详见下文表三),原告也均进行了抵扣;2.原告与通发公司存在买卖交易往来,通发公司向原告支付的货款均是用于支付其自身应付货款,与本案无关;3.对于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交易,原告不清楚,也不确认系用于支付本案货款。原告提交2018年1月6日、2018年4月25日与**公司签订的《钢筋购销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2019年2月2日原告与通发公司签订的《钢筋购销合同》及相应补充合同,拟证明除案涉合同外,原告与**公司存在其他交易,与通发公司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述《钢筋购销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均约定,如果**公司、通发公司不能依约还款,也应按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的资金占用费等等。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原告应提交上述合同相关核算、对账材料,否则不足以证明该部分合同在2019年5月之前尚有未清的债务存在。
另查,原告与**公司就案涉货款进行过多次对账并签署了多份材料。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双方以月为统计单位,多次就2020年5月1日起的未结货款及新增资金占用费、服务费、税差、服务费利息等进行核对确认,并签署多份《钢材销售结算确认表》和《费用确认函》。其中,《费用确认函》中的资金占用费一直未结清。
2020年12月29日,原告(甲方、债权人)与**公司(乙方、债务人)、***(丙方、担保人)签订《还款协议》,载明:乙方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向甲方购买钢材材料,甲乙双方已于2019年5月5日签订《钢筋购销合同》及《钢筋购销补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截止至2020年12月15日,乙方欠甲方钢材货款共计17124742.92元(未含资金占用费)。一、欠款支付时间及金额。1.第一期还款金额:人民币5500000元;还款时间:2021年1月31日前。2.第二期还款金额:人民币5500000元;还款时间:2021年6月30日前。3.第三期还款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还款时间:2021年9月30日前。4.第四期还款金额:人民币3124742.92元;还款时间:2021年12月31日前。5.余下1500000元货款,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己支付的押金进行冲抵。冲抵时间:2021年1月1日。6.双方根据原购销合同及原补充合同计算并确认的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在双方2020年2月25日签订的《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另行协定,但乙方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分批**。二、抵押担保。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以抵押物向甲方抵押,本协议约定抵押物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太阳广场***4楼的房产;等。五、违约责任。2.若乙方未能严格按上述时间节点及金额进行支付,未及时办理相关抵押手续,则甲方有权立刻向乙方及其合同履约担保人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资金占用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各种实现债权的费用。3.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甲方处分抵押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本协议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甲方有***向乙方及其担保人追索不足部分。六、担保:丙方愿意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经济担保责任。等等。
2021年3月3日,原告与**公司签订四份《钢材销售结算确认表》和《费用确认函》。其中,《钢材销售结算确认表》有两份,两份均载明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每月结算金额及上月应付余额,上月应付余额合计17124742.92元。有一份结算确认表(统计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载明当期无支付款项,当月应付余额合计17124742.92元;另一份结算确认表(统计日期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31日)载明当期支付150万元,当月应付余额合计15624742.92元。同日,双方签订的两份《费用确认函》,报表编号为FYQR-20201231001的《费用确认函》(统计日期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载明2018年10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上月应付金额为5300351.38元、本月新增金额371606.92元,本月应支付金额为5671958.3元,抵扣押金150万元后,剩余应付金额为4171958.3元。报表编号为FYQR-20210102001的《费用确认函》(统计日期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31日)载明2018年10月16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上月应付金额为5671958.3元,本月应支付金额为328119.6元,本月应支付金额为6000077.9元。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2021年3月3日的《钢材销售结算确认表》和《费用确认函》所涉及的150万元押金系同一笔款项,双方最初协商该押金在资金占用费中进行抵扣,后应**公司要求,双方于2021年1月1日一致同意将该150万元押金从货款本金中进行抵扣。
2021年3月3日之后,原告与**公司签订多份《钢材销售结算确认表》及对应的《费用确认函》,《钢材销售结算确认表》和《费用确认函》统计了自2021年2月起至2021年11月的每月应付货款金额总额、当月新增资金占用费及当月应付资金占用**额。其中,《钢材销售结算确认表》载明的应付货款总金额均为15624742.92元,《费用确认函》则显示每月资金占用费均在新增,其中报表编号为FYQR-20211201001的《费用确认函》载明(时间段2018年10月16日-2021年11月30日)应支付的资金占用**金额为9028153.07元。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2021年3月3日之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案涉货款。
因原告表示已无法提供其与**公司签署的全部钢材销售结算确认表以及关于资金占用费的全部费用确认函,且费用确认函未载明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经本院要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资金占用费计算表(详见表一、表二),并对**公司就案涉合同所付款项的性质作出解释说明(详见表三)。
表一:资金占用费计算(截止2020年5月31日)
序号
结算周期
总结算金额(元)
已付货款(元)
实际
支付日
应付日/利息起算日
逾期天数
利率
当期资金占用费(元)
备注
1
2019/5/15/前
1,867,943.15
2
2019/5/16-
2019/6/15
3,065,101.12
2,620,341.86
2019/9/12
2019/7/5
69
0.07%
126,562.51
444,759.26
2019/9/27
2019/7/5
84
0.07%
26,151.84
3
2019/6/16-
2019/7/15
10,171,558.01
1,600,000.00
2019/8/20
2019/8/5
15
0.07%
16,800.00
2,400,000.00
2019/8/22
2019/8/5
18
0.07%
30,240.00
下午支付增加1天
3,000,000.00
2019/8/22
2019/8/5
18
0.07%
37,800.00
下午支付增加1天
800,000.00
2019/9/6
2019/8/5
33
0.07%
18,480.00
下午支付增加1天
660,000.00
2019/9/9
2019/8/5
36
0.07%
16,632.00
下午支付增加1天
250,000.00
2019/10/30
2019/8/5
87
0.07%
15,225.00
下午支付增加1天
600,000.00
2019/11/13
2019/8/5
101
0.07%
42,420.00
下午支付增加1天
240,000.00
2019/12/19
2019/8/5
137
0.07%
23,016.00
下午支付增加1天
621,558.01
2020/1/21
2019/8/5
170
0.07%
73,965.40
下午支付增加1天
4
2019/7/16-
2019/8/15
9,628,061.55
2,555,240.74
2019/9/27
2019/9/5
22
0.07%
39,350.71
4,000,000.00
2019/9/30
2019/9/5
25
0.07%
70,000.00
3,072,820.81
2019/11/7
2019/9/5
61
0.07%
131,209.45
国庆中秋减2天
5
2019/8/16-
2019/9/15
10,387,099.43
3,927,179.19
2019/11/7
2019/10/5
31
0.07%
85,219.79
国庆减3天、下午支付增加1天
1,500,000.00
2019/12/24
2019/10/5
78
0.07%
81,900.00
国庆减3天、下午支付增加1天
3,000,000.00
2019/12/30
2019/10/5
84
0.07%
176,400.00
国庆减3天、下午支付增加1天
1,500,000.00
2020/1/3
2019/10/5
87
0.07%
91,350.00
国庆减3天、元旦减1天、下午支付增加1天
459,920.24
2020/3/31
2019/10/5
165
0.07%
53,120.79
国庆减3天、元旦减1天、春节减10天、下午支付增加1天
6
2019/9/16-
2019/10/15
8,398,832.94
160,079.76
2020/3/31
2019/11/5
136
0.07%
15,239.59
元旦减1天、春节减10天
1,000,000.00
2020/4/5
2019/11/5
141
0.07%
98,700.00
元旦减1天、春节减10天
1,000,000.00
2020/5/22
2019/11/5
187
0.07%
130,900.00
元旦减1天、春节减10天、清明减1天
2019/11/5
196
0.07%
855,956.94
元旦减1天、春节减10天、清明减1天
7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19/12/5
167
0.07%
900,517.92
元旦减1天、春节减10天
8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0/1/5
135
0.07%
58,874.45
春节减10天、清明减1天、五一减1天
9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0/2/5
115
0.07%
357,671.89
清明减1天
10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0/4/5
51
0.07%
4,160.20
清明减1天、五一减5天、下午支付加1天
11
2020年5月31日前累计资金占用费金额(元)
5,445,807.63
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为5445807.63元,与原告与**公司**确认的《费用确认函》(统计日期:2020年5月1日-2020年5月31日)载明的当月应支付资金占用**金额一致。
表二:资金占用费计算(2020年6月1日~2021年11月30日)
统计月度
结算周期
未付货款/计算基数(元)
截止日期
起算日期
天数
利率
本期资金占用费(元)
本期资金占用费合计(元)
6月
2020/6/1-
2020/6/30
2019/9/16-
2019/10/15
6,238,753.18
2020/6/30
2020/6/1
29
0.07%
126,646.69
385,866.68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0/6/30
2020/6/1
29
0.07%
156,377.36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0/6/30
2020/6/1
29
0.07%
12,647.10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0/6/30
2020/6/1
29
0.07%
90,195.52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0/6/30
2020/6/1
0
0.07%
0.00
2019/9/16-
2019/10/15
6,238,753.18
2020/7/31
2020/7/1
31
0.07%
135,380.94
-2,000,000.00
2020/7/31
2020/7/7
25
0.07%
-35,000.00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0/7/31
2020/7/1
31
0.07%
167,162.01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0/7/31
2020/7/1
31
0.07%
13,519.32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0/7/31
2020/7/1
31
0.07%
96,415.90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0/7/31
2020/7/1
31
0.07%
2,528.75
2020年6月份计算
有偏差的差额
-
-
-
-
13,305.75
8月
2020/8/1-
020/8/31
2019/9/16-
2019/10/15
4,238,753.18
2020/8/31
2020/8/1
31
0.07%
91,980.94
362,786.92
-700,000.00
2020/8/25
2020/8/10
16
0.07%
-7,840.00
-200,000.00
2020/8/31
2020/8/25
7
0.07%
-980.00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0/8/31
2020/8/1
31
0.07%
167,162.01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0/8/31
2020/8/1
31
0.07%
13,519.32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0/8/31
2020/8/1
31
0.07%
96,415.90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0/8/31
2020/8/1
31
0.07%
2,528.75
2019/9/16-
2019/10/15
4,238,753.18
2020/9/30
2020/9/1
30
0.07%
89,013.82
-300,000.00
2020/9/30
2020/9/15
16
0.07%
-3,360.00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0/9/30
2020/9/1
30
0.07%
161,769.69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0/9/30
2020/9/1
30
0.07%
13,083.21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0/9/30
2020/9/1
30
0.07%
93,305.71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0/9/30
2020/9/1
30
0.07%
2,447.18
10月
2020/10/1-
2020/10/31
2019/9/16-
2019/10/15
4,238,753.18
2020/10/31
2020/10/1
27
0.07%
80,112.44
317,357.64
-300,000.00
2020/10/31
2020/10/1
30
0.07%
-6,300.00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0/10/31
2020/10/1
27
0.07%
145,592.72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0/10/31
2020/10/1
27
0.07%
11,774.89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0/10/31
2020/10/1
27
0.07%
83,975.14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0/10/31
2020/10/1
27
0.07%
2,202.46
2019/9/16-
2019/10/15
4,238,753.18
2020/11/30
2020/11/1
30
0.07%
89,013.82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0/11/30
2020/11/1
30
0.07%
161,769.69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0/11/30
2020/11/1
30
0.07%
13,083.21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0/11/30
2020/11/1
30
0.07%
93,305.71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0/11/30
2020/11/1
30
0.07%
2,447.18
12月
2020/12/1-
2020/12/31
2019/9/16-
2019/10/15
4,238,753.18
2020/12/31
2020/12/1
31
0.07%
91,980.94
371,606.92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0/12/31
2020/12/1
31
0.07%
167,162.01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0/12/31
2020/12/1
31
0.07%
13,519.32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0/12/31
2020/12/1
31
0.07%
96,415.90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0/12/31
2020/12/1
31
0.07%
2,528.75
2019/9/16-
2019/10/15
2,738,753.18
2021/1/31
2021/1/1
30
0.07%
57,513.82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1/1/31
2021/1/1
30
0.07%
161,769.69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1/1/31
2021/1/1
30
0.07%
13,083.21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1/1/31
2021/1/1
30
0.07%
93,305.71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1/1/31
2021/1/1
30
0.07%
2,447.18
2月
2021/2/1-
2021/2/28
2019/9/16-
2019/10/15
2,738,753.18
2021/2/28
2021/2/1
28
0.07%
53,679.56
306,244.96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1/2/28
2021/2/1
28
0.07%
150,985.04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1/2/28
2021/2/1
28
0.07%
12,211.00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1/2/28
2021/2/1
28
0.07%
87,085.33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1/2/28
2021/2/1
28
0.07%
2,284.03
2019/9/16-
2019/10/15
2,738,753.18
2021/3/31
2021/3/1
31
0.07%
59,430.94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1/3/31
2021/3/1
31
0.07%
167,162.01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1/3/31
2021/3/1
31
0.07%
13,519.32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1/3/31
2021/3/1
31
0.07%
96,415.90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1/3/31
2021/3/1
31
0.07%
2,528.75
4月
2021/4/1-
2021/4/30
2019/9/16-
2019/10/15
2,738,753.18
2021/4/30
2021/4/1
30
0.07%
57,513.82
328,119.60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1/4/30
2021/4/1
30
0.07%
161,769.69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1/4/30
2021/4/1
30
0.07%
13,083.21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1/4/30
2021/4/1
30
0.07%
93,305.71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1/4/30
2021/4/1
30
0.07%
2,447.18
2019/9/16-
2019/10/15
2,738,753.18
2021/5/31
2021/5/1
31
0.07%
59,430.94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1/5/31
2021/5/1
31
0.07%
167,162.01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1/5/31
2021/5/1
31
0.07%
13,519.32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1/5/31
2021/5/1
31
0.07%
96,415.90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1/5/31
2021/5/1
31
0.07%
2,528.75
6月
2021/6/1-
2021/6/30
2019/9/16-
2019/10/15
2,738,753.18
2021/6/30
2021/6/1
30
0.07%
57,513.82
328,119.60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1/6/30
2021/6/1
30
0.07%
161,769.69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1/6/30
2021/6/1
30
0.07%
13,083.21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1/6/30
2021/6/1
30
0.07%
93,305.71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1/6/30
2021/6/1
30
0.07%
2,447.18
7月
2021/7/1-
2021/7/31
2019/9/16-
2019/10/15
2,738,753.18
2021/7/31
2021/7/1
31
0.07%
59,430.94
339,056.92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1/7/31
2021/7/1
31
0.07%
167,162.01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1/7/31
2021/7/1
31
0.07%
13,519.32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1/7/31
2021/7/1
31
0.07%
96,415.90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1/7/31
2021/7/1
31
0.07%
2,528.75
8月
2021/8/1-
2021/8/31
2019/9/16-
2019/10/15
2,738,753.18
2021/8/31
2021/8/1
31
0.07%
59,430.94
339,056.92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1/8/31
2021/8/1
31
0.07%
167,162.01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1/8/31
2021/8/1
31
0.07%
13,519.32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1/8/31
2021/8/1
31
0.07%
96,415.90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1/8/31
2021/8/1
31
0.07%
2,528.75
9月
2021/9/1-
2021/9/30
2019/9/16-2019/10/15
2,738,753.18
2021/9/30
2021/9/1
30
0.07%
57,513.82
328,119.60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1/9/30
2021/9/1
30
0.07%
161,769.69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1/9/30
2021/9/1
30
0.07%
13,083.21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1/9/30
2021/9/1
30
0.07%
93,305.71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1/9/30
2021/9/1
30
0.07%
2,447.18
10月
2021/10/1-
2021/10/31
2019/9/16-
2019/10/15
2,738,753.18
2021/10/31
2021/10/1
31
0.04%
33,960.54
193,746.81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1/10/31
2021/10/1
31
0.04%
95,521.15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1/10/31
2021/10/1
31
0.04%
7,725.32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1/10/31
2021/10/1
31
0.04%
55,094.80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1/10/31
2021/10/1
31
0.04%
1,445.00
11月
2021/11/1-
2021/11/30
2019/9/16-
2019/10/15
2,738,753.18
2021/11/30
2021/11/1
30
0.04%
32,865.04
187,496.92
2019/10/16-
2019/11/15
7,703,318.37
2021/11/30
2021/11/1
30
0.04%
92,439.82
2019/11/16-
2019/12/15
623,010.04
2021/11/30
2021/11/1
30
0.04%
7,476.12
2019/12/16-
2020/1/15
4,443,129.08
2021/11/30
2021/11/1
30
0.04%
53,317.55
2020/2/16-
2020/3/15
116,532.25
2021/11/30
2021/11/1
30
0.04%
1,398.39
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期间累计资金占用费金额(元)
5,903,004.81
表三**公司付款情况表
付款时间
付款金额(元)
款项用途
备注
2019年9月12日
620341.86
实际支付200万元,其中1379658.14元用于**2019年5月份**货款,
剩下部分冲减2019年6月份**货款.
货款本金
合计28740341.86元
2019年9月12日
200万
**2019年5月份**货款,冲减2019年6月份**货款。
2019年9月27日
300万
**2019年6月份**货款,冲减2019年8月份**货款。
2019年9月30日
400万
冲减2019年8月份**货款。
2019年11月7日
700万
**2019年8月份**货款,冲减2019年9月份**货款。
2019年12月24日
150万
冲减2019年9月份**货款。
2019年12月30日
300万
冲减2019年9月份**货款
2020年1月3日
150万
冲减2019年9月份**货款。
2020年3月31日
62万
**2019年9月份**货款,冲减2019年10月份**货款
2020年4月15日
100万
冲减2019年10月份**货款
2020年5月22日
100万
冲减2019年10月份**货款
2020年8月9日
200万
冲减2019年10月份**货款。
2021年1月1日
150万
冲减2019年10月份**货款。押金转付
2020年6月
7814.11
实际支付200万元,其中1379658.14元用于**2019年5月份**货款,
剩下部分冲减2019年6月份**货款.
资金占用费
合计2320659.37元
2020年8月
200万
**2019年5月份**货款,冲减2019年6月份**货款.。
2020年9月
800
**2019年6月份**货款,冲减2019年8月份**货款。
2020年11月
312045.26
冲减2019年8月份**货款。
上述表格中四笔注明为资金占用费的款项,与原告和**公司**确认的多份《费用确认函》中注明资金占用费的“本月已支付金额”一致。
原告称:1.虽然《费用确认函》载明资金占用费的起算时间是2018年10月16日,但是该起算时间系双方对账习惯延续所致,**公司所拖欠的其他购销合同的资金占用费已经结清,原告在本案中实际主张的是案涉购销合同(2019年5月5日签订)未付货款的资金占用费,起算日期是在2019年7月16日之后。2.表一中结算周期为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的资金占用费是原告于2019年7月(提货日期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向通发公司供货的未付货款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因**公司与通发公司由同一人员与原告对接,故双方对账时将通发公司尚欠的该笔资金占用费累计至**公司名下,**公司已支付的四笔资金占用费除抵扣2019年5月15日之前其他购销合同的资金占用费外,另有274578.4元已用于抵扣通发公司该笔资金占用费。原告提交了其与通发公司**确认的《2019年7月钢筋供应结算表》予以证明,该结算表载明当期供应合计10248373.83元,原告称该结算表载明的当期货款金额高于上述表一中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供货本金数额,就剩余超出部分的资金占用费,原告也不再另行主张。3.表二中未付货款/计算基数一栏中扣减的200万元、70万元、20万元、30万元、30万元即为**公司于2020年8月9日支付的200万元及于2021年1月1日押金转付的150万元,具体为何分成多笔抵扣及为何抵扣日期与支付时间不一致,原告称双方签署《费用确认函》时的具体核算情况已无法还原,原告是根据《费用确认函》制作资金占用费计算表,故通过上述抵扣方式尽量使《费用确认函》与资金占用费计算表的数额保持一致。4.表二中2021年10月(2021/10/1-2021/10/31)和11月(2021/11/1-2021/11/30)两月,原、被告口头协商同意当月的资金占用费减按万分之四计算,其他仍按合同约定的万分之七计算。5.表一与表二资金占用**和为11348812.44元(5445807.63+5903004.81),扣除**公司已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合计2320659.37元,故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尚欠原告资金占用费9028153.07元。
庭审中,被告称:1.对上述表一列明的计算方式无异议,但主张该利率标准过高;2.确认原告与通发公司《2019年7月钢筋供应结算表》的真实性,确认原告与**公司对账时已将**公司支付的部分款项用于抵扣通发公司拖欠原告的资金占用费274578.4元,但主张根据合同相对性,通发公司拖欠的资金占用费不应由**公司支付,故对双方已抵扣的通发公司资金占用费274578.4元,应从**公司尚欠的资金占用费中进行扣除;3.原告应提供与通发公司相应的对账单据,以对通发公司的货款金额进行核算;4.对上述表三的内容无异议,且确认其主张由**公司支付的1762万元均已抵扣。
再查,通发公司与***多次为**公司向原告提供担保。2019年5月9日,***向原告(被保证人/债权人)出具《担保函》,主要内容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确保原告在与**公司签订的《钢筋购销合同》《钢筋购销补充合同》(合称主合同)中所享有的债权得到清偿,***独立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函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壹年内;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以及如主合同被认定无效,被保证人依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各项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返还货物以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各种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担保函自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等等。
2021年10月20日,通发公司向原告(被保证人/债权人)出具《担保函》,主要内容为:为确保原告在与**公司签订的《钢筋购销合同》《钢筋购销补充合同》(合称主合同)中所享有的债权得到清偿,通发公司独立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担保函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十六个月内;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享有的人民币货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资金占用费债权,以及如主合同被认定无效,被保证人依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各项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返还货物以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各种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担保函自保证人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等等。
2021年10月25日,***再次向原告(被保证人/债权人)出具《担保函》,主要内容与双方于2019年5月9日的《担保函》的内容一致,但保证期间调整为自本份担保函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48个月内。
2021年10月27日,原告(抵押权人、乙方)与**公司(抵押人、甲方)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最高债权数额为1562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21年10月27日至2025年10月31日,合同后附不动产权证抵押清单与附件一(车位)内容一致。2021年10月28日,双方就上述车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义务人为**公司,抵押范围为全部,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数额为1562.474292万元。
以上事实,有《钢筋购销合同》《钢筋购销补充合同》、转账凭证、《还款协议》《钢材销售结算确认表》《费用确认函》《担保函》《不动产抵押合同》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货款本金的认定,尤其是通发公司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以及**公司、通发公司向案外人支付的款项应否在**公司案涉货款中进行扣除;2.资金占用费的认定;3.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钢材销售结算确认表》载明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原告向**公司供货总金额为44365084.78元,并载明了每笔供货日期、数量、单价、物流服务费、结算单价、资金费用等内容,**公司在每份《钢材销售结算确认表》上均**确认,应视为对上述内容予以认可,**公司要求原告另行提供采购单价、物流公司的物流费标准等材料,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钢材销售结算确认表》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对**公司直接支付原告的款项性质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公司已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合计28740341.86元,扣减后**公司尚欠货款本金为15624742.92元,与双方**确认的2020年12月29日《还款协议》(抵扣押金150万元之前)及结算确认表(统计日期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31日)(抵扣押金150万元之后)相关内容相互印证。
**公司主张由通发公司向原告支付以及由被告向案外人支付的款项应用于扣减案涉货款。原告提交了其与通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部分钢筋供应结算表,足以证明原告与通发公司之间存在钢筋买卖交易往来,通发公司虽然兼具**公司担保人的身份,但其付款时并未注明系支付**公司货款,在其自身与原告存在交易往来的情况下,原告辩称该部分款项系通发公司向原告支付其自身的货款,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另,**公司提交的该部分款项支付记录均发生于原告与**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之前,如果相关款项确实用于支付案涉货款,**公司理应在签订《还款协议》时予以相应扣减,但根据前文所述,该部分款项并未作扣减,在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系受原告指示进行支付的情况下,**公司要求将该部分款项在案涉货款中进行抵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5624742.92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与**公司以月为结算周期对资金占用费的尚欠数额多次进行核对确认,原告提交了资金占用费计算表对该数额的计算方式作出详细解释说明,计算得出的数额与《费用确认函》的相关内容基本一致。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起算时间,购销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公司需在每个结算周期(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结束的次日起计20天内(截止日为第20天中午12:00前)**货款,因此原告计算时将每月未付货款的资金占用费自下月5日起开始计算,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备注扣除的天数,未损害**公司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计算方式也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相应扣除。
关于计算基数,原告提交的资金占用费计算表中的计算基数与**公司支付货款本金的日期和金额部分存在无法印证之处,本院认为应根据**公司实际支付货款本金(包括押金转扣的150万元)的情况确定实际拖欠本金,并以实际拖欠本金作为资金占用费的计算基数。但是,从表二内容可知,2020年6月原告未收取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向**公司供货货款116532.25元的资金占用费,本院在基数中予以相应扣减。
关于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因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其中,原告确认2021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双方口头约定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低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该期间应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关于资金占用费的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二。
对于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通发公司资金占用费应否扣除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庭审**、原告提交的资金占用费计算表及《费用确认函》的内容可知,原告与**公司对账时,将通发公司尚欠原告的资金占用费274578.4元涵括在**公司应付的资金占用费中,且**公司已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公司通过在多份《费用确认函》上加盖公章的形式确认该事实。在**公司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现其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要求将该274578.4元在**公司的欠款金额中进行扣除,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与**公司其他购销合同及原告与通发公司购销合同中资金占用费数额问题,原告认为**公司、通发公司已支付完毕且并未在本案中主张,双方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单据,本院对此不予核算,**公司如认为数额有误,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根据《费用确认函》的内容可知,案涉购销合同签订后,**公司向原告支付四笔资金占用费共计2320659.37元,扣除2019年5月15日前的资金占用费1867943.15元及通发公司资金占用费274578.4元后,就本案所涉购销合同下的资金占用费**公司已实际支付178137.82(2320659.37-1867943.15-274578.4),应从资金占用**额中予以扣除。
根据原告与**公司签订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约定,**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即37个车位)为案涉债权提供担保,且双方就此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原告要求就处分涉案抵押物(详见附件一)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优先受偿范围应以主债权数额15624742.92元为限。
关于争议焦点三。通发公司及***自愿与原告签署多份担保函,为**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且上述担保均在保证期间内,原告要求通发公司及***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抗辩通发公司与***只需对原告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该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原告与通发公司签署的《担保函》约定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原告)享有的人民币货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资金占用费债权,因此,通发公司仅应对**公司的货款本金15624742.92元及截至2021年10月20日的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发公司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进行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5624742.9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二,且应扣除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资金占用费178137.82元);
三、原告广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位(详见附件一)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金额以15624742.92元为限;
四、被告广东通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及第二项债务中截至2021年10月20日的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与第二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64.4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广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3507.7元、保全费712元,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通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41556.78元、保全费4288元。原告广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通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朱淑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萱
附件一:
车位地址
不动产权证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8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031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9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76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12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81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13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83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14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84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15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85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17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86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18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29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19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31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20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53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21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58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22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55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23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63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24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72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25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154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26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155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27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158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28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164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29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165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30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166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31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167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33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040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34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042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35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044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36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048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37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053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38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058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39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45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48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82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49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77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50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87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51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89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52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90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53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92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54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70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55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71号
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负一层56号车位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5273号
附件二:资金占用费计算
计算基数
(元)
起算日期
截止日期
逾期天数(结合
原告自行扣减的天数)
计算标准(年利率)
2620341.86
2019/7/5
2019/8/19
45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
2620341.86
2019/8/20
2019/9/12
24
同期LPR四倍
444759.26
2019/7/5
2019/9/27
84
同期LPR四倍
2555240.74
2019/9/5
2019/9/27
22
同期LPR四倍
4000000
2019/9/5
2019/9/30
25
同期LPR四倍
3072820.81
2019/9/5
2019/11/7
61
同期LPR四倍
3927179.19
2019/10/5
2019/11/7
31
同期LPR四倍
1500000
2019/10/5
2019/12/24
78
同期LPR四倍
3000000
2019/10/5
2019/12/30
84
同期LPR四倍
1500000
2019/10/5
2020/1/3
87
同期LPR四倍
459920.24
2019/10/5
2020/3/31
165
同期LPR四倍
160079.76
2019/11/5
2020/3/31
136
同期LPR四倍
1000000
2019/11/5
2020/4/15
141
同期LPR四倍
1000000
2019/11/5
2020/5/22
187
同期LPR四倍
6238753.18
2019/11/5
2020/5/31
196
同期LPR四倍
7703318.37
2019/12/5
2020/5/31
167
同期LPR四倍
623010.04
2020/1/5
2020/5/31
135
同期LPR四倍
4443129.08
2020/2/5
2020/5/31
115
同期LPR四倍
116532.25
2020/4/5
2020/5/31
51
同期LPR四倍
19008210.67
2020/6/1
2020/6/30
29
同期LPR四倍
19124742.92
2020/7/1
2020/8/9
40
同期LPR四倍
17124742.92
2020/8/10
2021/1/1
145
同期LPR四倍
15624742.92
2021/1/2
2021/9/30
272
同期LPR四倍
15624742.92
2021/10/1
2021/11/30
61
0.144
15624742.92
2020/10/1
实际清偿之日
同期LPR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