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8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通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848号利通大厦1008室。
法定代表人:钟淑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晅,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润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1501房自编15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通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润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2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通发公司、被上诉人润晨公司均同意本院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通发公司自2021年6月5日起按同期LPR利率计付违约金;3.本案上诉费***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双方间买卖结算的违约金计算依据有误,应当予以纠正。(一)双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以及后续《对账函》及《还款承诺》,一审判决已确认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过高并予以调整。但双方并无就2020年10月30日后发生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一审判决继续沿用对过高违约金调整后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润晨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其存在等同于年化15.4%利息损失的情况下,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当仅支持按同期LPR计付违约金。(二)2022年1月20日LPR利率为3.7%(一年期),一审判决以固定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通发公司应付违约金没有法定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改判。
润晨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以每吨3元/天计收逾期付款利息,是双方在合同中所作的约定,该约定是双方根据公平原则自愿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按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是通发公司在一审时提出的主张。3.年利率15.4%的标准既不违法又体现公平原则,符合通发公司在一审时的意愿。(二)通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1.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涵盖整个逾期过程,而不是特指2020年10月30日之前还是之后。一审法院调整的违约金包括2020年10月30日后仍发生逾期付款情况下的违约金并无不当。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该解释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违约金进行调整,通发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通发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通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润晨公司支付货款168061.88元;二、通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润晨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68061.88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15.4%为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润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通发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38元,***公司负担受理费1871元;通发公司负担受理费1567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通发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天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广东润晨贸易有限公司诉我广东通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2021)粤0106民初32986号】,在12月1日庭审中双方就逾期利息计算问题存在争议。我公司认为应当按照法定利率(不超过LPR4倍)计算方为合法,现提供计算列表(附《费率计算表》)……附件《费率计算表(先本后息)》计算原则:1、原约定按3元/吨/日标准过高,应当按当期欠款本金为基数参照不超过LPR四倍标准(年化15.4%)计算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涉案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付标准为年利率15.4%依据是否充分。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通发公司对一审判决的货款本金及利息的基数、计算时间均无异议,仅对利息的利率标准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润晨公司依约向通发公司提供钢材,在双方对账确认应付款项后,通发公司未及时付清货款,给润晨公司造成了资金损失,理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的对账单载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3元/吨/天(折合年利率约为27%),对此,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已将本案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调低至年利率15.4%,公平合理。最后,通发公司于一审中书面主张应以LPR四倍标准(年化15.4%)计算逾期利息,二审又上诉称应以同期LPR利率计付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通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东通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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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人广东润晨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与其主体一致的指定收款账户,故债务人广东通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可自行联系债权人,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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