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211民初4030号
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62008079。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9月30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63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未来湖滨花园小区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的物业费7995元,违约金2398元。被告辩称物业服务不到位。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应该为7936元。对于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因合同约定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为700元。被告辩称物业服务不到位,可另案诉讼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7936元、违约金7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