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4641号
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9号院1号楼4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伟刚,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梦鸽,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孙雨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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