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凯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6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凯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凯诺新都汇3楼综合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3XCHLLXK。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9号院1号楼4层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62008079。
法定代表人:陈建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伟刚,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梦鸽,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凯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8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六合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凯诺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六合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凯诺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凯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8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282元,由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13元,郑州凯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3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82元,减半收取3641元,由郑州凯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