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办事处田王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3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伟刚,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梦鸽,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办事处田王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办事处田王村/div>
负责人:胡书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宇,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记,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办事处田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王村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5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六合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物业服务面积错误。六合物业公司与田王村委会及新港办事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二和《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总建筑面积为154184.77平方米,该小区图纸计算的总建筑面积为154188.04平方米。合同约定的面积与根据图纸计算的面积基本一致,六合物业公司起诉主张物业费收费面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原审依据2021年3月26日证明认定总面积为152160平方米错误。该证明没有证明人签名,没有任何计算依据,且是田王村委会书写材料,由新港办事处随意加盖公章。新港办事处是案涉合同当事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审新港办事处主任张勇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是电脑核实的面积,显然是假话。二、原判决认定绿化费132364.3元及电梯维修费用19100元,明显错误。田王村委会提交纸张一份,没有任何单位盖章,也没有费用计算依据,无法确定来源,原判决以此认定绿化费用明显错误。19100元费用只有电梯公司出具的清单证明,属于孤证,没有电梯公司购买配件的采购合同、支付货款凭证及发票予以印证,无法确认该证明的真实性。另外,原判决扣减绿化费、电梯维修费没有法律依据,审理程序错误。在其他当事人各方没有参与诉讼情况下,直接作出判决,诉讼程序不当。三、原判决认定六合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物业服务义务,随意扣减物业费错误。六合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完善的,达到了服务标准。原审对六合物业公司额外工作不进行认定,却错误地把不属于六合物业公司服务范围事项认定为六合物业公司的义务,从而认定服务有瑕疵,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双方物业合同明确约定,物业收费面积最终以新港办事处安置办核实面积下发为准。2021年3月26日新港办事处安置办出具的证明载明,田王村已分配面积为140400平方米,未分配面积为960平方米,以上共计141360平方米。原二审中,新港办事处安置办主任张勇出庭作证,证明上述证明系新港办事处安置办核实后出具。原判决以141360平方米确定物业收费面积,并无不当。其次,《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六合物业应当提供对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以及对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等物业服务。原审中田王村委会提交证据证明,绿化养护及电梯维护均系第三方完成。田王村委会提交的《港区田园新城交付期间绿化费用清单》、郑州市园林局出具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达标审核证明,证明案涉小区绿化于2020年1月5日已超过质保期,六合物业公司拒绝接收案涉小区的绿化维护,致使建设单位继续对案涉小区进行维护,产生绿化维护费用132364.3元。田王村委会提交的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田园新城项目电梯的情况说明》,证明因案涉小区电梯损坏,六合物业公司未支付维修费用19100元。原审判决上述费用从田王村委会应支付的物业费中扣减,认定事实及审理程序并无不妥。若今后田王村委会实际支付的绿化费、电梯维修费少于上述费用,六合物业公司可另行主张。最后,原审中田王村委会提交《田园新城顶层楼道开门窗》汇总表及照片、《田园新城走廊装门》汇总表及照片、《田园新城阳台装门》汇总表及照片、小区内卫生环境照片、小区夜晚照明情况照片、《田园新城瓷砖损坏汇总》及照片一组、《告知函》、《致六合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告知函》、《关于与六合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部分小区业主及六合物业公司原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证明六合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关的物业服务义务。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酌定扣减5%物业费,并无不当。综上,六合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庞宝峰
审 判 员 焦新慧
审 判 员 李智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范新磊
书 记 员 王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