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2412号
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岗杜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797WH1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古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