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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陈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民终1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地址: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111号。
负责人:王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曼,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199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法定代理人:施文娟,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静鑫,男,1996年1月26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同盟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公安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迪,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光鑫,男,199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得民,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原审被告:陈永杰,男,199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法定代理人:陈洪海,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原审被告:陈洪海,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甲、张静鑫、牛光鑫、牛得民、河南同盟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永杰、陈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泽华
审判员  刘艳利
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