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牧民一初字28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张茂田,男,汉族,1955年4月7日出生,住新乡市,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街33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运庭,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祖磊,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在被告的施工工地受伤的损失,被告表示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原告在骑车路过被告施工的路段,新乡市宏力大道工人街一巷路口时摔倒,致原告上门牙掉落三颗,脸部摔破。原告受伤后到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花费5497,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南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领调解书时一次性向原告支付3500元,双方纠纷两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海云
审 判 员 :常远宏
人民陪审员 :韩吉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敬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