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荥阳市宏洋金属铸造厂与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2民初9063号
原告荥阳市宏洋金属铸造厂与被告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荥阳市宏洋金属铸造厂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荥阳市宏洋金属铸造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荥阳市宏洋金属铸造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荥阳市宏洋金属铸造厂负担。
审判员 禹 爽
书记员 陈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