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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同清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403执104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同清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403执10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聚海 审 判 员 李艳飞 代理审判员 刘 渊
书 记 员 杨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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