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新乡市富新玻璃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4执94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富新玻璃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富新玻璃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04执9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鸣鹤
法官助理张春甫 书记员武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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