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城市管理局、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3778号
原告:***城市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11725MB1715016F,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紫气大道1556号。
法定代表人:吕国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以功,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以东、第二十五大街以西、南三环以南。
法定代表人:武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城市管理局与被告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市管理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市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7.22元,减半收取计4673.61元,由原告***城市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荆武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