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1604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守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小区**楼**东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二十二大街以东二十五大街以西、南三环以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