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8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惠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帅